咨询热线:

137-1454-4898

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律师网 >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

律师介绍

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手机号码:13714544898

邮箱地址:lx-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合同纠纷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

  伴随经济持续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便捷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那么怎样才能避免借贷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听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案例一】

  邹某与邹某某系父子关系,邹某某与其妻王某因购买小汽车自用,向邹某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6个月内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邹某某与王某拒绝还款,并称购买小汽车后多次载邹某前往医院就诊,属于共同使用。邹某遂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邹某某与王某依约,向邹某偿还借款5万元整。

  【法官释法】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案例二】

  孙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孙某称王某于2017年底向其借款,因双方关系亲密,孙某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便向其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1万元,后多次催要均未还款,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除汇款单外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王某辩称该汇款为帮助孙某代购化妆品的货款,并出示了代购聊天记录,购物刷卡单和包裹邮寄单。法院经审理,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并据此提供证据的,因汇款款项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史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史某因生意周转向林某借款,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年息24%。林某交付借款时扣除了1万元利息,实际交付借款9万元。后史某无力还款,林某将史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本金10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为9万元。

  【法官释法】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应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1454489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Copyright © 2019 www.0755yue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