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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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做事,自己带机器,工作期间致第三人损害,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限被告某村委会在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83850.75元,被告李某乙对以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自己购买了一台打草机,经常给别人打草。被告某村委会与李某乙约定,由李某乙自带打草机及油料,将某段公路两旁的杂草清除,费用为260元,工作时间为1天。
2017年7月2日下午,原告看见李某乙正在公路边打草,便想请其将自家门前公路边的杂草打一下,在靠近与之商谈时,被打草机打掉的预制板钢筋头击中右眼。
法院认为,李某乙按照某村委会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其法律关系本质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因被告李某乙是被告某村委会雇请的雇员,某村委会应当对李某乙打草过程中伤人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李某乙在打草前应当查看杂草内是否存在危险源,在原告靠近时应当要求其离开或停机,但李某乙粗心大意,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靠近打草机存在风险,但在李某乙未停机的情况下,还靠近并与之商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负20%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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