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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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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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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务

投保不到一年被保险人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报讯 投保人王某为其子张某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声明中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询问,且详细列举了多种重大疾病,并要求投保人确认,后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不到一年时猝死,保险公司却以未主动说明其他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因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14万元。


     原来在2016年2月,王某在一保险公司为其子张某购买保险,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了保险单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声明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投保人均作了明确回答。当年11月底张某病故,当地公安局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因为猝死。后投保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张某在2011年8月被诊断患有癫痫,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恶意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询问,并要求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清单形式列举的多种重大疾病,但其所列举的疾病中并不包括继发性癫痫,投保人在理性认知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且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张某系猝死,患癫痫的事实与其死亡之间也不具有关联性,故原告方诉请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陆律师评析:尽管法院做出了对受益人有利的判决,责令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本案仍然存疑,首先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于被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保险人未询问则可以不告知。在告知问题上,对投保人的主观意思有两方面规定, 即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是以恶意来评价。未告知的事项与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不影响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对于猝死,一般属于除外责任,属于保险公司拒赔范围。因本文未就猝死成因进行陈述与分析,则语焉不详。但此案仍然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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