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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
宜春一男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本报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每成功推荐一人关注一网友指定的微信公众号,可以获利10元。为了牟利,2020年12月初,王某购买了大量电话卡、自动拨号电话座机、公民个人信息,租用袁州区某小区三楼一间房,以朋友黄某的名义注册开设电话营销公司,招聘员工,通过不断拨打电话的方式按照固定话术,向大量不特定人员推荐关注指定公众号。
案发当天11时许,群众发现该小区三楼304室十余人不停用座机拨打他人电话,怀疑是电信诈骗窝点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查获电脑主机、大量电话座机及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并依法传唤王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王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电子物证进行检验并经袁州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涉案电子证物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的电脑主机硬盘内存有具体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的公民信息198464条。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17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等的公民个人信息198464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被群众举报涉嫌诈骗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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