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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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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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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删除不当言论并道歉赔偿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的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了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但是由于其公开性,发在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原告柳某与被告皮某系微信朋友。2019年1月28日23:22分,被告皮某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p*****91*”、微信名为“皮××”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文字,内容为“你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特么低调的夹起尾巴做人!秀恩爱,秀尼玛逼呀!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坏人自有天收,劳资看你们有撒子好结果没得!劳资省略一万个草泥马!!!劳资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原告照片一张。

2019年1月30日10:08分,被告皮某在同一个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又发表文字,内容为“在这言论自由的时代,一个道德败坏的人能堵住悠悠众口评说麦,没得赵四小姐的命,得了赵四小姐的病”同时配有网络图片一张。

同一天,原告柳某委托律师向被告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删除针对原告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向原告的道歉信息。被告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2019年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布内容。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来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原告照片,并配上关于原告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被告及时删除2019年1月28日的评论,对原告名誉的影响力有限。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被告皮某立即删除2019年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原告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新媒体带给我们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事情时有发生。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作为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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