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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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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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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卡 三被告获刑

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卡

福建明溪三被告人悉数获刑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卡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阮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阮某鹏在朋友聚会时认识被告人叶某盛,2018年5月至11月间,二人达成“合作协议”,即叶某盛提供完整的公司注册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及开户许可证及公司法人的银行储蓄卡、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阮某鹏,阮某鹏再将完整的公司材料及银行储蓄卡以每套4000元价格出售给“李小翠”(化名)。尔后,叶某盛找到好友陈某,协商其以500元的单价代办公司注册材料和银行卡。

 经统计,阮某鹏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0套、买卖银行卡27张,获利8万余元。叶某盛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5套、买卖银行卡27张,获利6万余元。陈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8套、买卖银行卡8张,获利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非法买卖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阮某鹏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张平)


    评析:营业执照是否能完成买卖,一般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即进行股权转让变更股东名册登记,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因股权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表面上是买卖营业执照,但实际上交易双方进行股权转让,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未就转让方式进行陈述,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责任。但不通过股权转让,而是直接转让营业执照进行非法活动,以犯罪目的比如诈骗进行定罪,是否更恰当些,存在疑义。因营业执照转让时,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及开户许可证及公司法人的银行储蓄卡、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一并转让,此类银行卡,不属于信用卡,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进行刑事追责,存在争议。打击犯罪,整顿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登记管理行为,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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