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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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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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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纪小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临街顶楼的房子。2015年春节,纪小姐发现自家的楼顶竖起了一幅巨大的广告牌。纪小姐听朋友说,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广告收益,自己是有权利索要的,于是找物业公司询问此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答,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

  那么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以案释法

  物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所涉的房顶,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纪小姐依法对其享有共有权。

  另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本案中纪小姐可以享受楼顶广告的收益。如果纪小姐所在的楼层的墙面、电梯等设备上有商业广告,她也同样可以对收益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业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律师提示

  针对小区商业广告收入的问题,不少物管公司绕开业主直接将小区内的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使用,自行收取费用,实质上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们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广告费的分配事宜,并建立审计制度,对小区内所有利用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进行审计,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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