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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丈夫四处举债 无辜妻子获准免责
与丈夫分居满三年的女子李某接到法院传票时一头雾水,打开起诉状一看才知道是丈夫徐某在外大量举债,因没有及时归还,债主要求李某与徐某共同偿还。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债务属于男方徐某个人债务,妻子李某不负偿还责任。
李某与徐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结婚,开始夫妻俩很恩爱,日子过得很和美。2012年,丈夫徐某来到吉安市做生意,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趋冷淡。2016年,两人彻底分居生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8年间,徐某多次向朋友王某等人借款80余万元。2019年,因徐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将徐某、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还款义务。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对徐某、李某夫妻间感情是知情的。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上述债务虽发生于李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其数额较大,且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二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李某亦予否认,同时兼顾李某与徐某分居多年的事实,本案债务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视情而定。出借人在出借大量钱物时,应要求夫妻二人到场对风险加以控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江西法院网)
陆律师评析:李某能避免承担责任,应感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在此之前的司法判例,无疑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做为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举债之后的使用,无权干涉与知情。从保护债权人角度来理解,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无疑义。
2018年1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共债共签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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