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1454-4898

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律师网 >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

律师介绍

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手机号码:13714544898

邮箱地址:lx-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合同纠纷

口头确定房屋租赁 随时解除无保障


房屋租赁只有口头约定

  没有签署书面协议

  一方要求解约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情回放

  近日,张大妈来到司法所,称她将自己家的一套房屋租给了来京打工的小赵,双方约定按照一年4.5万元的标准向由小赵向张大妈支付租金,但双方近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小赵租住房屋已经4个多月,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张大妈多次催要未果,想要与小赵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但小赵以双方曾约定租期为2年,张大妈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拒绝解除租约、腾退房屋。

  张大妈来到司法所咨询:这种情形下,让小赵腾房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法律分析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张大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张大妈和小赵租房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此,两人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赵大妈作为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和小赵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小赵腾房。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张大妈也可以以小赵拖欠房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


原文标题:口头合同有权随时解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1454489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Copyright © 2019 www.0755yue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