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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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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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无风险不保险,保险保障的是未来不可知的风险。对于风险,无处不在,有一份保险多一份保障,是常人考虑。但风险发生后,因保险金求偿权发生争议为多见。
案情:丈夫张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多年,在朋友推荐下,丈夫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约定为妻子刘某。妻子刘某同时也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丈夫为受益人。因交通事外,双方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双方父母为保险金应由谁享有,发生争议。
解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同一人,因此,丈夫张某与妻子刘某各自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在丈夫张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妻子刘某应被推定先于丈夫张某死亡,该保险金做丈夫张某的遗产,则丈夫张某父母亲继承,妻子刘某的父母亲无权继承。
在妻子刘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则应推定丈夫张某先死亡,意外伤害保险金做为妻子刘某的遗产,由妻子刘某的父母亲继承。
在上述两份保单下,因为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完全相反,在适用以上规则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时,不同保单可能会得不同的结论。尽管对丈夫张某与妻子刘某二人推定的死亡时间完全相反,但仍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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