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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歆律师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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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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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务

保险人未询问内容 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案情回顾

  鲍某与保险公司2015年7月订立保险合同,投保防癌疾病险。在投保时,鲍某与业务员面商投保事宜,能见到的纸质文件包括《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业务员告知书》,载有健康状况等询问问题的《个人业务投保书》等其他文件是电子形式,相关内容保存在业务员的PAD里。鲍某交纳了保险费,一年后在医院确诊为口腔癌,进行住院治疗。他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认为鲍某曾多次住院,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拒绝理赔。鲍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9万元。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鲍某86200元保险金。

  法官说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业务员承认他曾向鲍某询问过是否有患癌史,这并不属于《个人业务投保书》中载明的健康告知事项,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询问范围及内容包括《个人业务投保书》中载明的健康告知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对于《个人业务投保书》中载明的健康告知事项,与投保人实际健康状况不符的情况,并非由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所致。

  在鲍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判断“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作为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事由的构成要件,确实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提出,鲍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上诉主张,其前提是鲍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在此前提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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